第一章 总则
1. 为保护"鲸鱼企航〞品牌声誉,加强对试用商使用、宣传“鲸鱼企航”软件、商杯或其他图形文字标识等行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鲸鱼企航渠道市场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许可
2.北京鲸鱼智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鲸鱼智企公司”)授权试用商在授权区域内进行推广、宣传、运营鲸鱼智企品牌的过程中,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详见附录)及软件。
3. 试用商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及软件的许可使用期限与《鲸鱼企航试用商合同》(下称“试用合同”)一致,该许可为普通许可,试用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进行转授权。
4. 试用商在授权期限内,应仅为履行试用合同之目的使用“鲸鱼企航”商标及标识,并严格遵守 《鲸鱼企航体系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试用南不应任意改变“鲸鱼企航〞商标及标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旦使用南标及标识的方式,不会损害“鲸鱼企航〞商标、品牌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5. 试用南不应使用非 《鲸鱼企航V1体系使用规范》内的任何标识。因试用商使用 《鲸鱼企航体系使用规范》 以外的其他标识而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 鲸鱼软件公司基于 “鲸鱼企航〞授权业务提供的任一工具软件均是属于鲸鱼企航公司的专有知识产权。在试用合同执行期间,试用商获取的任何关于鲸鱼企航公司工具软件的信息不得在鲸鱼企航公司未另行书面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告知或透露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接触或使用。试用商不得对全部或者部分软件的代码进行改变、修改、反编泽、解码或逆向工程。
7. 试用商应按鲸鱼企航公司指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店面标识使用符合鲸鱼企航公司要求,费用由试用商承担(门头由鲸鱼企航公司统一设计)。
8. 试用合同终止后,试用商应立即清除试用体系特有的的商标或标识,停止使用任何带有鲸鱼企航公司商标或标识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更换店面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标、服务标识及其他与试用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9.鲸鱼企航公司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无须就加照南行使试用合同及本条例赋予的杈利而发生的法律糾纷承担任何责任。若鲸鱼企航公司为此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试用商负责赔偿。
第三章 商号与企业名称
10. 除另有约定外,试用南在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或推广 "鲸鱼企航”品牌的过程中,应标明白身或关联公司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上使用 “鲸鱼企航”“鲸鱼企航”等任何可能导致试用商与鲸鱼企航公司相混淆的情形。
11. 未经鲸鱼企航公司书面同意,试用商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不得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中包含有“鲸鱼企航〞“鲸鱼企航”字样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第四章 品牌名誉与杈利保护
12. 在授权区域运营“鲸鱼企航”品牌期间及以后,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田队均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鲸鱼企航”的声誉不因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的原因受到损害,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亦应尽最大努力不恶意损害鲸鱼企航的声营。
13. 鲸鱼企航公司商标、标识、软件、商号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鲸鱼智企、鲸鱼企航公司。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1. 为保护"鲸鱼企航〞品牌声誉,加强对试用商使用、宣传“鲸鱼企航”软件、商杯或其他图形文字标识等行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鲸鱼企航渠道市场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许可
2.北京鲸鱼智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鲸鱼智企公司”)授权试用商在授权区域内进行推广、宣传、运营鲸鱼智企品牌的过程中,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详见附录)及软件。
3. 试用商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及软件的许可使用期限与《鲸鱼企航试用商合同》(下称“试用合同”)一致,该许可为普通许可,试用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进行转授权。
4. 试用商在授权期限内,应仅为履行试用合同之目的使用“鲸鱼企航”商标及标识,并严格遵守 《鲸鱼企航体系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试用南不应任意改变“鲸鱼企航〞商标及标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旦使用南标及标识的方式,不会损害“鲸鱼企航〞商标、品牌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5. 试用南不应使用非 《鲸鱼企航V1体系使用规范》内的任何标识。因试用商使用 《鲸鱼企航体系使用规范》 以外的其他标识而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 鲸鱼软件公司基于 “鲸鱼企航〞授权业务提供的任一工具软件均是属于鲸鱼企航公司的专有知识产权。在试用合同执行期间,试用商获取的任何关于鲸鱼企航公司工具软件的信息不得在鲸鱼企航公司未另行书面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告知或透露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接触或使用。试用商不得对全部或者部分软件的代码进行改变、修改、反编泽、解码或逆向工程。
7. 试用商应按鲸鱼企航公司指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店面标识使用符合鲸鱼企航公司要求,费用由试用商承担(门头由鲸鱼企航公司统一设计)。
8. 试用合同终止后,试用商应立即清除试用体系特有的的商标或标识,停止使用任何带有鲸鱼企航公司商标或标识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更换店面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标、服务标识及其他与试用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9.鲸鱼企航公司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无须就加照南行使试用合同及本条例赋予的杈利而发生的法律糾纷承担任何责任。若鲸鱼企航公司为此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试用商负责赔偿。
第三章 商号与企业名称
10. 除另有约定外,试用南在使用“鲸鱼企航”商标、标识或推广 "鲸鱼企航”品牌的过程中,应标明白身或关联公司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上使用 “鲸鱼企航”“鲸鱼企航”等任何可能导致试用商与鲸鱼企航公司相混淆的情形。
11. 未经鲸鱼企航公司书面同意,试用商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不得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中包含有“鲸鱼企航〞“鲸鱼企航”字样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第四章 品牌名誉与杈利保护
12. 在授权区域运营“鲸鱼企航”品牌期间及以后,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田队均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鲸鱼企航”的声誉不因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的原因受到损害,试用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亦应尽最大努力不恶意损害鲸鱼企航的声营。
13. 鲸鱼企航公司商标、标识、软件、商号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鲸鱼智企、鲸鱼企航公司。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